“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因不具显著特征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为流传的广告语能否申请作为商标?11月28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因其申请的“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被驳回,随后提起复审、行政诉讼,全程历时六年。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怕上火喝王老吉”通常作为广告语使用,而非作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商标使用,据此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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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曾两度败诉,法院:“怕上火喝王老吉”是对功效的客观描述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早在2012年4月,广药集团就以“怕上火喝王老吉”申请了第32类商标,使用范围包括啤酒、果汁、植物饮料等。2013年11月,该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广药集团申请复审。

2014年,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称诉争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购,据此驳回注册申请。

广药集团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王老吉”作为一种凉茶产品,其本身具有清热润燥、解火祛湿等功效,不带有欺骗性。诉争商标是对其凉茶产品本身具有预防上火等功效的客观描述,而不是表明产品质量。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随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8月,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祛火功效,而诉争商标的指定使用范围一方面包括啤酒、果汁、苏打水等商品,前述商品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的植物饮料、酸梅汤等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的功能,因此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重新审查中予以审查。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诉争商标被认定不具有显著特征,广药诉请终被驳回

2018年9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对“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申请作出审查决定,认为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故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工作将其作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文字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广药集团随后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第32类的植物饮料、酸梅汤等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的功能,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上述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特点,不具有显著特征。另外,“怕上火喝王老吉”通常在王老吉凉茶的广告中作为广告语使用,而非作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商标使用。最终,法院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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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1)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一致,而且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适用相关禁用条款,只需对显著部分进行近似检索。

  (2)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通过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难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仍视为缺乏显著特征。

  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