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把“摩卡”注册成商标,为此,该公司把咖啡店告到法院,要求禁止使用“摩卡咖啡”字样。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判决:咖啡店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样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现如今摩卡被注册商标,并且商标类别还是30类(包含咖啡饮料的类别)
那以后咖啡就不能叫摩卡了?
历史上叫了几百年的名字,却要改名换姓了?
一杯“摩卡”引纠纷
摩卡咖啡是由意大利浓缩咖啡、巧克力酱、鲜奶油和牛奶混合而成的一种古老的咖啡,相信大家对其并不陌生。
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昶公司)经原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15218号“摩卡MOCCA”商标、第13932149号“摩卡咖啡”商标、第13932152号“摩卡”商标、第13932143号“摩卡”商标、第6446943号“摩卡咖啡MOCCA”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卡公司)是瑞昶公司注资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经过瑞昶公司及摩卡公司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摩卡咖啡”等系列产品已具有良好的声誉。
2019年3月5日,摩卡公司发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以下简称玛俪琳公司)在其经营的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样,认为该行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玛俪琳公司认为,“摩卡咖啡”字样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为“摩卡咖啡”本为商品通用名称,摩卡公司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且该公司仅在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过一次“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另外咖啡厅的店招、店内装饰以及咖啡杯等店内物品上再无该字样,该公司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摩卡”为咖啡的品种之一,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OCHA”,此为“摩卡”“MOCHA”的固有含义,摩卡公司虽然注册有“摩卡”系列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性使用这些字样。
而且,如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观意图及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即商标的使用人主动地体现该标识识别来源的作用,如使用人仅为表达某一词汇的固有含义而进行使用,相关公众难以据此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也就无法体现该标识的商标功能,此种使用方式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玛俪琳公司在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时均系作为其店铺中销售的一款咖啡饮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其在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系与其他口味咖啡进行并列展示,并无突出或显示任何与摩卡公司关联的字样,且使用该字样时在字体、字号、排列方式上均与菜单中其他饮品字体、字号、排列方式相同,该种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的正当使用的界限。
另外,玛俪琳公司还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下方对该款饮品进行了解释说明,称该饮品为“咖啡与巧克力的搭配”,告知消费者该饮品的制作原料,其使用方式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来源的联系。
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进入玛俪琳公司咖啡厅进行消费时,不会认为其提供的咖啡来源于摩卡公司,也不会误认为被告咖啡店与摩卡公司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综上,法院判决玛俪琳公司不具有混淆消费者的意图,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享受服务时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本质上是对商标标识功能的保护,而并非仅保护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
商标权人获取的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类别上的专有权,商标权人无权禁止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即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涉案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则该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禁止的范围之中。
有维权的意识很重要,但懂得如何维权更重要,否则可能不仅无法维权,还要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