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公司申请小爱同学商标被驳回

       9月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关于驳回“小爱同学”商标行政纠纷复审申请的一审判决公开。作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生产的人工智能音箱的一个警示词和副字形象,小米公司试图申请注册商标“小爱同学”,但被、屏蔽,卷入商标纠纷案。发生了什么事?



      本案原由小米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字(2019)第288757号关于商标29992659号“小爱同学”(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录中国商标网,发现商标申请部门的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将其指定为第43服务机构。目前的商标申请人是小米公司。
       被诉决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小米公司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作出的,认定申请商标在文字构成和称呼上与29784019号商标“小爱同学”(以下简称被引商标)相同,构成同一商标,用于类似服务时容易混淆和误解相关公众,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述情形。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申请的商标获得了与被引用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商标复审申请。

       在中国商标网上发现,被引用商标的申请日为2018年3月23日,被指定为第43次服务,现商标申请人是本案的局外人尚红旗。



       作为对被起诉决定的回应,小米公司声称,被引用的商标是对小米公司“小爱同学”商标的恶意抢注。目前,小米公司对被引用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在被引用商标的权利稳定后,中止本案的审理,恢复审理。此外,小米公司认为“小爱同学”在被小米公司使用后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小米公司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命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新的决定。

       针对小米公司的上述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被诉决定中的认定意见,被诉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并请求法院驳回小米公司的主张。庭审期间,小米公司表示,其承认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构成类似的商标。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该服务申请商标指定,而该服务引用商标指定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申请商标在文字构成和称呼上与被引用商标相同,构成相同的标识。小米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在同一或类似服务中一起使用,容易混淆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认识。因此,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服务中使用的相同或相似商标。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法院还认为,小米公司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宣传与其形成了独特的对应关系,这可以与所引用的商标相区别。截至本案判决之日,所引用的商标仍然是有效的商标注册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引用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驳回与本案无关。因此,小米公司对被引用商标的注册申请是恶意的,可能会被驳回。本案中止审理的主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也不支持相关主张。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到,小米公司自2017年起便开始申请注册“小爱同学”商标,最早的一件商标申请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9类商品或服务上。目前,中国商标网上能查询到的“小爱同学”商标申请共124件,其中有66件“小爱同学”商标注册申请由小米公司提出,其余58件由其他公司及自然人提出。


此外,小米公司还提出了52件“小米小爱”商标的注册申请,据相关媒体报道,2019年,小米公司也曾收到过关于“小米小爱”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商标知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