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