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应提交的文件:

1、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    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    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